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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新闻

私募募集款项流入自家产品 按指令打款做错了吗?

2019/5/24 9:33:00

一款私募产品募集的上亿资金并未按合同流入融资人账户,反而流入私募基金的自家账户,这其中,托管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近日,有投资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晋汇基金”)发行的“晋汇-鸿海环球私募投资基金”存在私自挪走产品募集资金的情况。投资人发现,该款产品所募集资金并未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流入融资人账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投资合同显示,“晋汇-鸿海环球私募投资基金”计划募集规模2.2亿,存续期24个月,投资于信托公司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海环球”)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通道的信托方为中航信托公司。

一份由融资人鸿海环球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起诉书显示,鸿海环球完成约定义务,满足被投资条件,晋汇基金于2017年6月23日出具《承诺函》,承诺一个月内完成募集资金9000万,两个月内募集1.9亿。证据显示,晋汇基金在2017年7月24日之前募集到资金2429万,但并未委托中航信托向鸿海公司发放。该起诉书中还称,晋汇基金通过该产品实际募集到的资金超过1亿。

这款产品自2018年11月开始陆续到期,晋汇基金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承认,该产品确实存在到期未兑付的情形,该产品所募集的资金也确实没有划给融资人鸿海环球,私募基金和融资方之间确实存在纠纷。他表示,鸿海环球在产品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急需用钱,于是晋汇公司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了3000万给鸿海环球,但鸿海没有偿还这笔资金。

面对投资人、募资方、融资方的各执一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针对此事向证监局、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采访询问,截至发稿,未获答复。

募集资金去向成谜

产品所募集到的资金究竟去了哪里?

一份多位投资人与资金托管方国泰君安的沟通录音显示,国泰君安相关托管人士表示,托管方根据指令进行打款,资金最终流向也就是底层资产是晋汇基金所管理的另外三个私募基金产品,也就是所募集资金最终流向了晋汇基金公司自身账户。该托管人士表示,这三只基金托管在其他托管人处。

如此操作是否合规?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记者采访了多位托管业及资管项目经理,得到的反馈是,这要看晋汇基金与国泰君安的托管合同具体是如何约定的,作为托管方,只要根据协议,按照指令操作即可。

但是投资人认为,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是,投资于信托公司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鸿海公司发放贷款。按照这一规定,投向其他私募产品显然不合规。

但是记者发现在这份合同中,后文部分另一处关于投资范围的规定与上述规定并不一致,增加了部分内容:“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债券回购、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合同中对投资范围规定这种前后不一致的情况确实不正常,并且是在合同文本靠前位置中没有指出闲置资金可投向如此宽泛范围的资产。

投资人认为这是一个“坑”:“一份70页的合同,第6页中没有固定可以投其他资产,第25页又有这方面的规定,显然不合理。”

托管过程存在漏洞

一位信托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还有一种可能是,晋汇基金与国泰君安的托管合同,和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并不一致。“修改合同、换页、隐去关键条款以通过风控审核等,是此前业内常见的操作手法。”

如果是这种情况,几乎可以认定责任主要在于管理人,作为托管人根据自己签订的底层协议甚至包括补充协议执行,按照指令划款即可。

“原则上托管人确实有监管资金流向的义务,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难做到承担这种责任。”一位托管人士对记者称。

托管过程中容易产生漏洞。一位进行过相关操作的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讲述了如何“合规”地将私募产品所募集的资金装入公司自己“口袋”:管理人在投资合同中对投资范围做比较宽泛的约定,比如可投向其他类证券产品,指令托管人将A产品所募集资金划入自己所管理的B产品,B产品托管在另一个托管人处,并指令该托管人将资金从B产品划入管理人的关联公司。

“对于B产品而言,资金来源是A产品,所以与托管人的协议可以随意签,投资人是看不到的,托管人也就敢操作了,不要求穿透披露,其实就是个黑匣子。”上述业内人士解释。

国泰君安相关人士在上述录音中表示,建议投资人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如果判决结果认定国泰君安负有责任要求赔偿,国泰君安一定依法执行。

不过,晋汇公司就资金去向问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给出的解释则是,是将所募资金用来“置换”了自己先行垫付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