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云中鸢
因对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国海证券未及时发现发行人挪用12.2亿元用于购买理财和偿还购买理财的民间借贷,日前被江苏证监局出具了监管警示函。
据了解,近年来,券商因债券受托管理存在问题的受罚案例屡见不鲜。受利益关联、权责不对等、债券违约常态化等因素影响,目前券商在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时处境尴尬,受托管理人制度亟待完善。
发行人挪用12亿
按照监管部门的公告,国海证券在担任“16锡洲01”、“16锡洲02”、“17锡洲01”受托管理人期间,未及时发现12.2亿元募集资金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其中5.95亿元用于购买理财、6.25亿元用于偿还购买理财的民间借贷。而在国海证券出具的2016年、2017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均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
江苏证监局认为,国海证券在监督募资使用情况、信息披露、勤勉尽责等方面存在问题,故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近年来,因债券受托管理问题受罚的案例时常出现。3月下旬,证监会公告称,经36家证监局及相关单位对63家券商公司债业务的专项现场检查,发现虽然券商过去常见的制度不健全、承销业务不规范等问题大幅减少,但在尽职调查、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问题依然突出。
证监会表示,针对发现的问题,相关证监局已对5家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同期,发行人所属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开展延伸检查,已对12家机构和4名责任人采取了16项行政监管措施。
受托管理人制度亟待完善
“关键在于,券商作为乙方很难对甲方发行人履行监督职责。”一位前券商债券业务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以监督募资使用为例,募集资金存放在募集专户中,按理说很容易就能发现发行人的使用是否合规。
据了解,目前公司债的受托管理人多由主承销商担任,主承销商又与发行人的利益关系更为密切,与债券持有人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从这一角度来看,主承销商似乎并不适合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
另一方面,近年来市场上公司债发行量不断累积,债券违约也正趋于常态化,券商很难持续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应对相关风险事件。尤其相较银行而言,券商在财务核查和资金管控方面并不占优势,甚至会陷入“权责不对等”的尴尬境地。
有分析人士表示,当前债券市场上发行人的信息披露频率普遍较低,且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选择不披露或在实际发生后才披露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现有的法规制度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的惩罚力度较弱,实质性约束不强,客观上也纵容了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