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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新闻

华润两地楼盘涉教育资源虚假宣传 网友:公信力何在

2019/5/29 12:03:00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9日电 购房者走过最长的路,大概就是开发商的套路了。在选购房产时,除了质量、户型、首付比例等,购房者会极为重视楼盘周围的交通、升学、绿化等因素。开发商也往往会以此作为热点,以达到楼盘热销的目的。

然而,很多宣传中使用的噱头,最后都变成了购房者的“坑”。

华润两地楼盘涉教育资源虚假宣传

“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几乎成为一条“国民家训”,优质的教育资源历来是开发商招揽买家的“制胜法宝”。然而华润两楼盘近日被爆出“忽悠”了业主。

据多家媒体报道,华润置地广州首个项目华润天合涉嫌虚假宣传遭业主质疑。华润天合项目曾以配套“双名校”作卖点进行销售。然而在小学、幼儿园配套方面都出现了问题。

据业主反映,“开发商在销售之初就打出‘幼儿园、小学双名校’广告词,并暗示配建小学为广州市天河区热门的华阳小学,幼儿园则为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

然而,随着招生方案公布,华润天合业主的名校梦碎。原本宣传的华阳小学“变身”华阳教育集团新办的一所学校。

针对此事,开发商方面承认销售过程中曾使用过“双名校”的宣传字眼,目前在建小学的硬件配置也是以“名校”的标准进行建设,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幼儿园方面,华润天合尚居(A区)小区业主则无法优先入读配套的幼儿园。

资料显示,华润天合由AG两区组成,为两个不同地块。由于开发商报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中仅有G区,A区业主无优先入读权利,需摇号就读。然而,此前幼儿园登记入读通知和开发商在宣传介绍中均未提及AG分区问题。

第一财经报道指出,华润天合位于广州天河的奥体板块,尽管定位为改善型项目,但由于并非市中心,卖点力度不够。多名业主反映,是冲着名校教育资源才作出购买行为。

微博网友留言截图

该事件被曝光后,网友纷纷揶揄华润天合:把售楼时的“双名校”广告词解读为“建筑质量是高质有名材料的学校”,为“地产界年度最佳公关”。

微博网友留言截图

也有网友质疑,华润作为央企虚假宣传,销售欺诈;店大欺客,出尔反尔;公信力何在!

如果说,广州华润天合业主“错失”的是名校,长沙华润琨瑜府业主则一度面临“没书读”的尴尬。本是奔着教育资源买房,结果孩子入学却犯了难。

据三湘都市报4月25日报道,长沙华润琨瑜府业主反映,开发商为促销虚假宣传、调换合同。

“购房时,置业顾问说周边有博才梅溪湖小学、长沙市一中岳麓中学等,随便分哪都是好学校,还说梅溪湖均为微机派位,结果仅华润琨瑜府微机派位。”有华润琨瑜府业主反映说,今年4月,眼看着小学报名时间将近,“我孩子6岁了,却没有可读的学校。还有20多名业主面临同样窘境,去教育局一问才知是开发商没备案。”

湖南都市频道《都市晚间》截图

对此,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给出的回复文件显示,未划分学区的楼盘需由开发商到区教育局提出学区划分申请,而该楼盘正在建设当中,前期开发商向教育局报告楼盘子女入学需求时,教育局已完成今年的学区划分功能工作。

同时,该回复也给出了华润琨瑜府业主子女入学方案:已购房业主子女如有入学需求,在8月31日前可报至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处,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统一到岳麓区教育局教育科备案,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岳麓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原则上在梅溪湖片区解决。

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买房前:“一站式教育”“重点小学”“全市TOP3中学”……

买房后:“名校变普校”“学校变驾校”“楼盘已交房、学校还是坑”……

是不是满满的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即视感?

实际上,早在2016年颁布实施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就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广告宣传,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楼盘“傍名校”乱象。然而,“禁令”之下乱象依旧丛生。

华润天合、华润琨瑜府事件只是众多业主维权事件中的个案。中新经纬客户端发现,“学区房”“维权”的百度相关搜索结果量超过340万个。

那购房者该如何维权呢?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杨晓栋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购房者能够针对开发商关于“名校”的宣传表述进行举证,并且能够提供销售人员明示、暗示“配套小学为华阳小学”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认证信息为知名法律博主的网友表示,“套路再多,也要合法。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如果对相关设施做出了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并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该宣传应视为要约。如开发商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投诉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与开发商打交道,最有效的,还是法律手段。”(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