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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坡/文 希波克拉底宣言中有句话:“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
医护工作者以救死扶伤为己任,不伤害病人是最低的底线。但是近段时间发生的两则新闻使医院的公信力发生了很大的动摇。
5月13日,江苏东台市卫健委接到市人民医院报告,该院血液净化中心血透患者中新发生丙肝抗体阳性,疑似发生院内感染。经对所有血透患者的筛查检测,共诊断确认丙肝病毒感染69例。据媒体报道,患者多为中老年。专家组调查认定,此次事件是一起因医院院内感染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院内感染事件。
一个多月前,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新生儿科陆续出现多起患儿不明原因发热。9日起,医院开始向外院转送患儿。4月3日到20日之间,有5例新生儿相继死亡。经调查,这是一起由肠道病毒引起、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医院感染事件,是一起严重医疗事故。
一南一北两起事件,分别对新生儿和中老年患者群体造成巨大伤害,而事发原因又是相似的“管理不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公众无法满足于流于表面的解释,真正的关切是:是什么导致管理不善,将来又如何保障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这两家医院都是公立医院,而非所谓“莆田系”,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还是一家三甲医院,事后才被撤销了三甲资格。这两家医院基本都位列当地人就医的首选。可以说,这些无辜的患者家庭已经按照常识做了最优选择,还是没有躲过一劫。
人祸的定性当然没有疑问,两地已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两家医院的院长都被免职,卫生系统分管官员也受到相应处分。但是与医院感染事件的严重程度相比,这些处分绝对称不上重。
有人分析,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被撤销“三甲”损失多么“重大”,多么“罕见”。但具体到责任人,不过是丢了帽子、换个岗位,那些新生儿家庭失去的却是无比宝贵的生命。两者的轻重程度并不匹配。
互联网上有人出于本能发问,难道不该有人坐牢吗?这并不是无稽之问。《刑法》中有“医疗事故罪”这一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 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在现实中,认定医疗事故罪极易造成争议。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主观方面有重大过失,但在具体案例中,医务人员到底是不负责还是“经验不足认知有限”很容易扯皮。在医患矛盾本就紧张的当下,如果医务人员追责过严,还可能造成舆论的反弹。
更重要的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直接负责治病救人的医务人员。而这两起医院感染事件暴露的更多是管理问题。比如东台市医政部门的官员事后解释说,因为人手不足,操作上有时难免出现问题。“人手不足”是实情,按照规定,血液透析中心的每名护士每班负责的患者不得超过5名,实际却是每人至少负责9台机器。
护士人少事繁,忙中出错固然不该,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也不公平。人员配置的不合理以及“医院感染意识淡薄”、“组织措施不力”、“消毒措施执行不规范”等,指向的都是集体责任。但是集体责任很有可能成为一些关键岗位人员推卸责任的“利器”。
大而化之的集体问责,无法触及问题的根源,难以有效杜绝相似问题的重复发生。比如人手紧缺其实是许多医院的通病。仅仅指出问题没有意义,重要的是如何用清晰有力的问责倒逼出解决问题的行动。因此相关调查不必求快,但要求细,用细节还原出医疗事故发生的过程,这样才能分清每个环节的责任轻重。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