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几家惨淡经营的公司、数名“忠心”员工配合,成功向8家银行骗贷近5亿,不得不说这是个“奇迹”。
作为国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为企业结算提供高度便利。然而,这一便利却被个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6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泉州市三家公司因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处以180万元罚金,董事长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余参与者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而在这背后,是8家银行近3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资金断裂公司空手套贷款
根据判决书来看,此次涉案的被告人共有3家公司、5名自然人。其中,三家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均为黄某粘,即此次骗贷案的主要策划人。
公开信息显示,黄某粘为1962年生人,福建省石狮市人。其在10家公司担任法人,3家公司担任股东,12家公司担任高管,对8家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此次涉案的3家公司均在其中。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单位爱德利公司、恒河公司、欣德利公司三家关联公司,因经营困难,为筹集资金周转银行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等,开始设法套取银行贷款。
从犯罪手段上来看,上述三家被告单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黄某粘,指使爱德利公司总经理黄某杰(黄某粘之子)、爱德利总经理助理邱某亮、爱德利财务总监庄某玲和爱德利财务主管蔡某等人利用虚假材料向银行骗取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商贴保理,再利用汇票、信用证、商贴保理进行贴现,从中获取银行资金,并将款项用于归还关联公司银行到期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等。
为何采用如此复杂的骗贷方式?据被告人黄某粘供述,早在2014年,其公司就已出现资金困难直至资金链断裂。2015年6月份,公司停产。由于公司很多银行贷款到期,在银行办理的贷款大多是通过开具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贷款额度,为继续转贷和使用银行贷款额度,其与工作人员开始商量骗取银行贷款的途径。
根据爱德利公司某员工证言,2015年1月,黄某粘因公司经营困难,安排其担任东泰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便通过关联公司与东泰鑫公司签订虚假交易合同,再以此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或信用证骗取资金。东泰鑫公司并无实际经营,其主要业务就是配合关联公司制作虚假交易合同,骗取银行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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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作案+分工明确
动了骗贷心思之后,在董事长的带领下,相关人员开展了协作有序的骗贷工作。具体而言,在犯罪分工上,涉案被告人分工十分明确:
财务总监庄某玲负责提供银行到期欠款及银行未使用额度情况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材料,且负责贷款贴现;
总经理黄某杰、总经理助理邱某亮负责制作虚假交易背景的产品购销合同;
财务主管蔡某负责部分虚假交易合同的增值税票据开具、货权转移手续办理和财务平账工作;
爱德利运输公司员工王某提担任东泰鑫公司的法人,用该公司配合签订虚假的交易合同。
而根据被告人供述,每次商讨骗贷事宜的流程是这样的——
庄某玲一般会事先统计银行贷款欠款到期及银行剩余额度情况,黄某粘会让黄某杰提出解决方案,再由邱某亮安排他人制作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并由蔡某根据产品购销合同及进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做账,黄某粘同意商定方案后,由黄某杰等人负责执行。
经商量后,黄某粘利用其自己控制的爱德利公司、恒河公司、欣德利公司等通过互相签订虚假交易合同,自己公司签订权属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再自己安排财务人员进行贴现,将钱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
在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时,黄某粘会先和银行商量授信额度,再由其安排庄某玲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以取得银行对公司的授信额度。
在爱德利公司员工的“紧密合作”之下,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上述三家公司多次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材料,以获取银行授信额度,后再以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及商贴保理,再立即进行贴现并将贴现的资金流转回关联公司,用于归还关联公司银行到期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等。
基于此,三家被告单位与五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因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三家公司共被判处罚金180万元;董事长黄某粘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参与者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同时,责令被告单位退赔相关款项。
8家银行合计被骗4.98亿元
从涉案银行来看,共有8家银行不幸“中招”,分别为:兴业银行泉州泉港支行、农业银行泉州泉港支行、平安银行泉州分行、浦发银行泉州分行、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泉州泉港支行、中国银行泉港支行、泉州农村商业银行泉港支行。
经泉州东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3家公司向8家银行共融资41笔,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商贴保理业务出票人出票后,资金又回流至出票人或其关联企业38笔,金额计4.98亿元,3家公司至今尚欠上述8家银行本金共计2.88亿元无法偿还。
北京一位银行风控人员向券商中国记者介绍,选择通过获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并进行贴现的方式套取银行资金,较普通骗取贷款手段更为复杂隐蔽。通过虚构商业背景的方式,公司获得银行的授信额度,但如果直接放贷至公司账户中,其变更资金使用方式及资金流向容易被银行发现。而通过上述方式套现,在转了两手之后,就能够逃避银行的监控。
从证人证言来看,其为套取银行资金可谓“煞费苦心”:除准备虚假交易合同、财务数据、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外,被告方还联系某“不用开展实际审计工作就能出报告且报告无需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的审计公司”,按照其要求设计审计报告。在一系列“精心准备”的材料之下,已经完全丧失经营能力的公司持续不断地得到了多家银行的输血。
而在审判中,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表示,贷款银行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明显存在重大过错等),意图将骗贷问题甩锅银行。不过,法院表示,并无证据证实相关银行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或知晓三被告单位相关骗取情况,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在刑事诉讼进行期间,多家银行已对涉案公司提出民事诉讼。目前,爱德利、恒河公司等公司已被泉州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但由于部分涉案公司早已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不善甚至停产,银行最终能追讨回多少欠款,似乎并不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