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张忠安)A股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刚刚发布的一份公告将两个“露露”背后的商标纷争搬上了台面。一个是河北承德露露,一个是广东汕头露露。不过,对刚刚公布的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承德露露表示不服,将会上诉。
承德露露5日公告称,该公司与汕头露露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3日,承德露露收到金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法院确认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以及第三人霖霖集团、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签订的签署日期为2001年12月27日的《备忘录》和签署日期为2002年3月28日的《补充备忘录》有效。
因此,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许可原告使用四个注册商标的事项进行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