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孙嘉夏
傍上第一大客户苹果公司,吕绍林、程彩霞夫妇掌舵的博众精工近年日子过得还不错。随着科创板开闸日渐临近,博众精工招股书(申报稿)于4月1日披露,吕、程二人身家有望再上一个台阶。
但就在这个紧要关头,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收到一封举报信,称博众精工作为利益相关方牵涉到一起诉讼。由于科创板实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问询相关诉讼对发行人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但博众精工回复时未说明诉讼涉及的地块是否为公司募投项目用地。不过,博众精工回复问询函时所提到的募投项目用地,其具体位置与吴江区国土局对涉案地块招拍挂公告的介绍相一致,甚至土地面积小数点后两位也一致:44142.35平方米。
博众精工昨晚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来回应认为,由于涉诉的主要责任不在博众精工,同时由于其是通过正常的招拍挂程序拿到了项目用地,且已经获得了政府部门出具的产权证书,因此该项目用地不存在主要资产涉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
招股书申报稿披露前涉诉
4月1日,由吕绍林、程彩霞夫妇实际控制的博众精工披露了于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目前公司已经过了两轮问询回复。
申报稿显示,博众精工此次募资投向之一是“汽车、新能源行业自动化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项目用地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家路、乌金路交叉口西北侧,土地面积为44142.35平方米。
5月30日,平谦国际(苏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谦苏州)知情人士介绍,该司已起诉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即原吴江区国土局,以下简称吴江区国土局),要求撤销吴江区国土局将宗地号WJ-G-2017-066地块出让给博众精工的具体行政行为。博众精工也因此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吴江区国土局此前发布的公告,WJ-G-2017-066地块即位于富家路、乌金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出让面积为44142.35平方米。显然,涉诉的WJ-G-2017-066地块状况与博众精工申报稿中介绍的募投项目用地状况描述一致。
5月30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家路、乌金路交叉口西北侧,博众精工拍下的WJ-G-2017-066地块上,杂草丛生,尚未有动工迹象。吴江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的记录显示,2018年3月,博众精工以1703.89万元的价格,拍下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
竞买记录显示,该地块仅有来自于博众精工的一次报价,最终以底价成交。事实上,对WJ-G-2017-066地块怀有浓厚兴趣的,还有被摒除在拍卖大门之外的平谦苏州。
“我们没有能参与竞拍,主要的原因是受到了产业准入条件的限制。”平谦苏州知情人士称。该知情人士所指的“产业准入条件”,是根据吴江区国土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吴江区网工挂【2017】4号,WJ-G-2017-066地块的建设内容需为“专用设备制造业”。
公告称,“为确保符合产业方向、税收贡献和建设进度等要求,意向竞买人在报名前须与吴江开发区(同里镇)管委会、桃源镇人民政府签订针对本竞买地块的开发建设协议。”意向竞买人应先持相关材料至吴江区国土局进行竞买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企业方可在报名阶段通过网上出让系统报名。
吴江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提供了一份名为“066开发建设协议”的文件。协议正文部分有“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就乙方投资建设专用设备制造业项目,进行了友好深入的洽谈”等字样。
“此外,这一准入协议与之前签订的产业园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有冲突。”上述平谦苏州知情人士称。此前,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吴江区商务局与香港迈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迈高)三方曾签署过一份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建设吴江平谦国际现代产业园,乙方和项目公司拟通过招拍挂方式分三期申请取得项目土地。
其中,香港迈高是合作协议签订主体,平谦苏州是被设立的项目公司。合作协议称,甲方、丙方同意乙方设立产业园开发公司(即项目公司),并以产业园开发公司名义参加本协议项下土地的招拍挂。
不过,在顺利取得一期土地并开发建设后,平谦苏州却发现自身因产业准入条件的限制,无法参与后续竞拍。
最终,平谦苏州将吴江区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吴江区国土局将宗地号为WJ-G-2017-066的地块出让给博众精工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月27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向博众精工出具《参加诉讼通知书》,要求博众精工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月1日,博众精工申请于科创板上市的招股书(申报稿)披露。
涉诉地块疑为募投用地
虽然涉诉发生在招股书(申报稿)披露前,但博众精工在申报稿中却并没有披露这起诉讼。
在回复上交所问询时,博众精工称,吴江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参加诉讼通知书》系以快递方式寄送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绍林处,该快递物流信息显示,快递于2019年3月29日由第三方代签收,由于快递签收后内部流转及吕绍林出差未及时拆封等原因,导致公司实际知悉诉讼的日期晚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日。此外,公司已在问询函回复中对该起诉讼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遗漏、隐瞒的主观故意。
但在两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博众精工却均未提及涉诉的WJ-G-2017-066地块是否即为公司募投项目用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申报稿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用地位置、面积均与涉诉的WJ-G-2017-066地块相同,但土地购置费用为281.52万元,远较WJ-G-2017-066地块成交价1703.89471万元少。“这可能是由于分期付款的原因。”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竹平律师解释道。
在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博众精工称,针对WJ-G-2017-066地块,吴江区国土局认为,WJ-G-2017-066地块为国有建设用地,权属不存在争议;采取网上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对竞买人的产业准入条件进行限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该局按照相关要求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博众精工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异议;平谦苏州提交的竞买申请材料不齐备,经该局书面告知补交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提供,因此未能通过竞买资格审核;根据《吴江平谦国际现代产业园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原告需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涉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基于上述协议不能取得任何土地权利。
吴江区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拒绝对记者的采访作出回应。在吴江期间,记者也曾两次前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但记者去的时候,管委会宣传科负责人均未在办公室内办公。此后,记者也曾数十次拨打办公电话,但电话始终未有人接听。
博众精工方面则进一步表示,根据现有诉讼材料并结合有关规定分析,吴江区国土局挂牌出让WJ-G-2017-066地块给博众精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均合法,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其法律效力应当予以维持;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是否涉嫌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尽管自陈“(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博众精工再次重申上述诉讼“不会导致公司主要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并表示公司是通过合法、有效的法定程序竞拍取得WJ-G-2017-06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足额支付土地出让款及相应契税、印花税,已取得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但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冬律师认为,在两轮回复中,发行人和律师没有对上交所问询的关键性问题予以充分的、有针对性的回应。
例如在第一轮问询中,上交所要求公司“分析相关诉讼事项及诉讼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在第二轮问询中,上交所继续追问该地块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要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博众精工在回复中介绍,上述地块将用于公司汽车、新能源行业自动化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等建设,但并未明确提及该地块是否为公司募投项目地块。
“没有看到有针对生产经营作用等方面的具体说明,到底地块对拟上市公司今后经营、发展作用有多大,并没有直接回应。同时,如果该涉诉地块确实是公司募投项目用地,则涉嫌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准确的投资决策的考虑,在涉诉地块归属未定的情况下,也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募投项目用地涉诉的所有相关信息。”吴冬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也认为:“如果涉诉地块属于募投项目用地,但公司没有披露,则涉嫌信息披露重大遗漏。”不过,也有资深投行人士认为,结合申报稿及两轮问询回复函,公司已披露了WJ-G-2017-066地块涉诉一事,但并未明确该地块是否为公司募投项目用地,“如涉诉地块确实是募投项目用地,那么公司的回复有避重就轻的嫌疑。我认为这虽然不属于信息披露重大遗漏,但公司应该做风险提示。”
主要资产是否涉重大权属纠纷
虽然博众精工多次强调,根据现有诉讼材料并结合有关规定分析,吴江区国土局挂牌出让WJ-G-2017-066地块给博众精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均合法,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其法律效力应当予以维持。
但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竹平律师向记者表示,目前尚不能肯定地认为吴江区国土局胜诉已成定局。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曹竹平律师介绍,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时,设置产业类别是允许的,在实务中也颇为常见,“但这起案子的关键是,要求竞买人在竞买前就与管委会签订针对竞买地块的开发建设协议,是否与上位法有所冲突”?
“对于平谦苏州来说,被要求先签开发合同才能获得竞拍资格,而相关部门又因为产业准入条件的限制,不和公司签合同。这样平谦苏州怎么样都无法成为竞拍人。但因为产业准入条件的限制不签合同,这能不能成为丧失竞拍资格的理由呢?”曹竹平说道。
一旦吴江区国土局败诉,WJ-G-2017-066地块的归属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按照这一规定,公司不仅要说明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也需要证明相关的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带来显著的不利影响。但我们也看到,如涉诉地块确为公司募投项目用地,即意味着募集资金投向主要就是用于涉诉地块上的开发建设,所以一旦败诉,项目建设就变成‘无本之木’了。这也是上交所在问询中一直关注的问题,就是土地纠纷到底对公司生产经营有多大影响。即使败诉被认为是非常小概率的事情,发行人及律师也应该对在败诉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及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作出解释和说明,作充分的风险因素提示。”吴冬律师表示。
在吴冬律师看来,博众精工对公司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说明理由及依据并不充分:“例如,由于原告早前签有三方协议,约定涉诉地块预留给原告用于三方合作开发建设,原告也曾申请参与该地块的拍卖,公司显然应该针对其此次竞拍成功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如果涉诉地块确实是公司募投项目用地,则意味着公司资产已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上述资深投行人士也向记者表示,这一案例属于主要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是否属于主要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主要是看这块土地上目前是否有经营活动且对公司营收等比重较大。如涉诉地块确为公司募投项目用地,那么募投项目土地存在纠纷,对于公司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会造成影响。”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由于涉诉的主要责任不在博众精工,因此未必构成主要资产涉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也表示,在公司一方看来,由于其是通过正常的招拍挂程序拿到了项目用地,且已经获得了政府部门出具的产权证书,因此也有理由表述认为项目用地不存在主要资产涉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
经营状况“腹背受敌”
将募集资金投向“汽车、新能源行业自动化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是吕绍林面对企业经营状况,作出的必然选择。但回顾其过往商业生涯,“摘下苹果”,或许才是吕绍林做过的最成功决策。
2016~2018年,苹果公司始终是博众精工的第一大客户。同期,博众精工营业收入分别为15.50亿元、19.91亿元和25.18亿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60亿元、2.82亿元和3.07亿元。其中,来自于苹果公司的销售收入分别为9.15亿元(占比59.09%)、12.82亿元(占比64.45%)和11.87亿元(占比47.21%)。
在两轮问询中,上交所都关注到博众精工第一大客户对公司的影响问题。在第一轮问询中,上交所要求博众精工补充披露2018年度向苹果公司销售下滑的原因。在第二轮问询中,上交所要求博众精工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苹果公司相对于公司而言本身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而在回复“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时,博众精工也表示“当前公司产品以消费电子行业自动化设备为主,存在市场风险,需要丰富现有产品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因此,公司也正“持续拓展下游应用领域”,产品“已在新能源、汽车、家电、日化等领域得到成功应用”。
“成功”的标志之一,是蔚来汽车在2018年成为公司第二大客户。
也许正是受到这一好消息的鼓舞,博众精工方决定募资投入“汽车、新能源行业自动化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以“促进汽车和新能源行业自动化设备生产的产业化,一方面丰富自身产品体系,完善产品结构,为公司争取更多的客户,进一步拓宽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汽车和新能源行业自动化设备规模化生产和销售,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盈利能力,实现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提升。”
博众精工表示,针对未来的发展形势,公司着重加大对汽车、新能源行业自动化设备生产的投入,符合产业和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产品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加收入来源,提升盈利能力。
据测算,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实现新增年均销售收入3.50亿元,达产后年均净利润6734.42万元。
但在“存在市场风险,需要丰富现有产品结构”的形势下,这一前景广阔、利润丰厚,意欲“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的募投项目,能否顺利实施,或许仍属未知。
针对持有的一块土地被人举报的事项,博众精工昨晚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来回应称:
公司在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详细披露了其参与该地块的招拍挂流程。从披露内容上看,博众精工是通过合法、有效的法定程序竞拍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并已经足额支付了土地出让款及相应契税、印花税,已取得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
但正是这块合法取得的土地,使得博众精工被列为第三人卷入了一场诉讼,因而被人举报。
博众精工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称,博众精工未及时披露该诉讼是因为相关《参加诉讼通知书》是3月29日(周五)寄到博众公司的,而其收件人恰好出差,未能及时拆封。因此,博众精工解释未披露的原因是未及时拆封邮件也合情合理。
博众精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