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平一名企业主伙同企业财务人员采用相同的套路骗取了4家银行高达18630万元的贷款和承兑票据,不禁让人质疑到底是骗子太高明还是银行的风控系统有漏洞?
工行等四家银行被骗贷1.86亿元,本金损失1.2亿元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骗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被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东营银行、中国银行和齐商银行,被骗贷款金额高达18630万元。
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间,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培星,安排董长坤、李涛、梁红涛、巩莎伪造产品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贷款资料,以欺骗手段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工商银行邹平支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东营银行邹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中国银行邹平支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齐商银行邹平支行)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共计18630万元,造成银行本金损失共计11952.4万元。
具体来看,公培星等人从工商银行邹平支行骗取贷款7300万元,在办理贷款展期过程中,工商银行邹平支行扣划公司账户30万元、26万元,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共偿还该行贷款本金157.6万元,造成工商银行邹平支行损失7086.4万元;从东营银行邹平支行骗取贷款3000万元,造成东营银行邹平支行损失3000万元,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共偿还该行贷款本金92万元,利息38.05万元;从中国银行邹平支行骗取票据承兑4000万元,造成中国银行邹平支行损失1958万元(中国银行邹平支行将其保证金2000万元及利息42万元用于偿还上述票据承兑);从齐商银行邹平支行骗取贷款4330万元,后将承兑汇票保证金1332万元用于偿还该行贷款,2018年2月28日、11月9日山东巨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齐商银行邹平黛溪支行承兑贷款2998万元及全部利息。
作案套路雷同
作案者是如何骗取4家银行贷款和票据承兑的呢?
从判决书披露的事实来看,他们的作案套路都是相同的,即在公培星安排下,董长坤、李涛、巩莎伪造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与邹平某家纺有限公司棉纱、山东某谷物有限公司玉米芯购销合同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贷款资料,通过公培星、付某或邹平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的设备抵押担保,骗取银行贷款和承兑汇票。
从作案者身份来看,公培星为山东巨佳集团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他四人则都是公培星旗下企业的员工。
据判决书显示,此案的关键人物公培星,曾用名公培兴,今年65岁,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汉族,大专文化。他是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山东益佳食品有限公司、邹平益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益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巨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于2017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董长坤为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原财务负责人;李涛为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梁红涛为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莎为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工。
从2015年9月24日到2016年5月9日,在公培星的安排下,董长坤、李涛、梁红涛、巩莎分别伪造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平某家纺有限公司棉纱购销合同、山东某谷物有限公司玉米芯购销合同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贷款资料,从工商银行邹平支行四次分别骗取贷款950万元、95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用于办理承兑汇票保证金、偿还承兑汇票贷款、归还贷款、企业经营等。
2016年3月16日和3月22日,四人又以相同的方式,从东营银行邹平支行两次骗取贷款1500万元、1500万元。只不过这次换了个“壳”,借款方变成了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6日,在公培星安排下,董长坤、李涛、巩莎,伪造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与山东某谷物产业有限公司玉米芯购销合同,在山东某玉米科技有限公司、公培星、张某3的担保及山东益佳食品有限公司不动产担保下,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从中国银行邹平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两张,每张金额2000万元,合计金额4000万元。
2016年11月9日到2017年3月28日,四人又采取熟悉的套路,伪造文件,从齐商银行邹平支行分别骗取信用贷款1000万元、承兑汇票3330万元、
除了涉嫌骗贷外,2016年6月,李涛为方便向银行提交贷款资料,在邹平县某皓泽文印社私刻邹平益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公章、山东益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印章各一枚,并用在了向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馆路支行贷款提交的验资报告及向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交的购销合同中。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终审尘埃落定
2019年1月4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到期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公培星作为以上两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董长坤、李涛、梁红涛、巩莎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告人李涛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一审的判决结果是,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均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各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公培星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董长坤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李涛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梁红涛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巩莎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免予刑事处罚。董、李、梁三人的罚金已缴纳。
后原审被告人公培星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4月12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
在判决书中,法院写到,四人从工商银行邹平支行、东营银行邹平支行、中国银行邹平支行、齐商银行邹平支行骗取银行贷款11300万元,骗取承兑票据票面金额7330万元、缴纳保证金3332万元,共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15298万元,至一审判决前共计归还3345.6万元,造成银行本金损失共计11952.4万元。
法院查明,涉案齐商银行邹平支行贷款、票据承兑,2018年2月28日山东巨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齐商银行邹平黛溪支行票据承公司偿还齐商银行邹平黛溪支行票据承兑1998万元;2018年11月9日邹平巨佳胆碱有限公司代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齐商银行邹平黛溪支行贷款1000万元;涉案利息已全部结清。
法院还查明,二审过程中,2019年2月20日,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归还东营银行邹平支行贷款50万元,后与东营银行邹平支行就涉案贷款达成还款协议;2019年2月27日,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工商银行邹平支行贷款50万元,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归还工商银行邹平支行贷款150万元,后分别与工商银行邹平支行就涉案贷款达成还款协议。
考虑到部分涉案款项已归还,以及部分人士有自首情结,终审对原审被告单位、各原审被告人做出了酌情从轻处罚 。
终审的判决结果是,对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和董长坤、李涛、梁红涛、巩莎维持原判。对公培星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