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陆家嘴论坛上宣布了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9项政策措施。随后,证监会于6月14日晚发布《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答记者问》(下称《答记者问》)。其中,引起基金行业极大关注的是,在QFII和RQFII、基金托管、“港股通”投资方面将迎来新的变局。即,QFII、RQFII准入标准、扩大投资范围等将会统一;外资在合资券商和合资基金将实行“一参股、一控股”的模式;即使净资产不达要求,优秀外资银行仍可进入基金托管业务;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资私募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股市。
允许外资对券商基金公司“一参一控”
《答记者问》中提出,“推动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证监会正在着手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主要从统一QFII、RQFII准入标准、扩大投资范围、提升投资运作便利性、加强持续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目前,相关规则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将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发布实施。”
在外资控股方面,“证监会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允许境外股东对合资证券公司及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一参一控’,即允许一家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据悉,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相继成为外资控股券商,那就意味着,其外资控股股东瑞士银行有限公司(下称“瑞士银行”)、J.P. Morgan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野村控股株式会社目前只能以参股非控股的方式进入国内的合资基金公司。
其中,瑞士银行目前已经参股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投瑞银”),持股比为49%。这就意味着,瑞士银行暂时无缘国投瑞银的控股权。
放宽外资银行基金托管的准入限制
此外,《答记者问》中还提出,“适当考虑外资银行母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放宽外资银行在华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限制。”
目前,外资银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需同时具备结算参与人资格,但多数外资银行因净资产未达相关要求,难以符合结算参与人资格条件。对此,证监会将合理调整外资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安排。对于优质外资银行,允许其单独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结算职责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承担。
2018年10月16日,渣打银行(中国)获证监会核准,成为第一家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外资银行。证监会还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依法合规申请该类资格。
外资的进入是否会对本土托管机构形成竞争压力?对此,天相投顾投资研究中心负责人贾志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国内的托管机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已经很好,况且,托管业务的发展和零售业务的发展息息相关,外资托管还需要一些积累。
“托管业务方面,主要是银行和有资质的券商已经分享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外资银行获得托管业务准入资质后,短期内很难对本土托管机构形成竞争压力。外资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规模占比还很小,本土资管机构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托管服务体系,有很强的综合优势。存量规模很难争夺,新增规模的竞争也会受制于本土机构的综合服务优势,开放准入只是第一步,外资机构在托管市场获得竞争优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展博投资总裁冯婷婷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放开外资私募参与“港股通”交易限制
此外,证监会将放开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产品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限制。
2016年6月,证监会发布相关政策,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超过49%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截至目前,已有富达利泰、瑞银资管、英仕曼、施罗德、桥水投资等19家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38只基金产品,管理基金规模52亿元。
证监会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开放外资私募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股市,并指导基金业协会备案外资私募发行的投资标的中包含‘港股通’的基金产品,给予外资私募国民待遇。
在中国资本市场持续开放,外资迎来机遇的同时,内资私募将会遇到什么挑战和变化?贾志认为,资本市场逐步开放的目标就是要给外资金融机构平等待遇,外资私募历史悠久,经历过多轮周期的考验,是内资私募的有力竞争者。内资私募要平衡好生存与发展的关系,要有长线思维。
“外资私募以及其他的外资机构将在中国资本市场享受同等待遇,在开放市场中同台竞争,充分激发各市场主体的活力。随着科创板的开板,一大批创新型的企业将伴随科技创新、自主替代浪潮蓬勃发展。本土的私募机构天然拥有本土优势、文化理解优势;外资机构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多元投资模式,都吸引了大批投资者。中外资机构的良性竞争,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共同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冯婷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