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兴业证券
私募投资基金经历了这几年的高速增长、分化后,逐步形成了当前的市场格局。从无序的野蛮生长到目前的相对规范过程中,我们不时能够听到有关私募基金的重大事件和相关解读,有些认识和解读很专业很深刻,有些只是为了吸引眼球。由于私募投资基金从募集、投资运作、估值核算、开放申赎、计提业绩报酬等环节可能都涉及到非常专业甚至相互影响的因素,所以不可以割裂开来单独分析。
小编从事私募基金运营管理相关的合规风控工作3年有余,阅读过大量的私募基金合同,其形式千差万别,特别在业绩报酬计提方面更是花样繁多,不易理解。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私募基金计提业绩报酬那点事儿。听完今天的故事,小编保证你成为行业专家啦。
郑重提示:本故事仅供娱乐,过程中可能涉及部分专业术语,小编对此概不负责哈
1关于业绩报酬的“四个关键词”
业绩报酬是个很容易回答,却不容易深刻理解的问题。小编认为业绩报酬就是根据合同约定以基金财产增值部分为基准,按照既定的方法和比例对管理人进行及时性奖励。概念不难,但是这里几个关键词增值、方法、比例和及时性奖励却大有文章。
01增值
增值怎么理解?我们一般的考量是按照行业惯行的估值方法得出的公允价值的增加,这个很容易理解,也不会产生相关的误解(深究一下对一些流动性极差的资产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这里暂不讨论)。但是对于股权投资(包括新三板投资)、非标财产投资等不存在公开转让市场的情况,即使采用估值技术也很难准确地评价公允价值,这就给基金财产价值的评估带来挑战。
02方法
方法怎么确定?这个概念比较简单,总结一下无非两种,一是整体高水位法,二是单客户单笔现金流高水位法,再和收益(率)计算方式相结合可以衍生出多种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不再赘述。
03比例
比例问题也比较容易理解,比例的高低反映的是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规则,是个利益取向问题,但兴证托管一般都建议管理人计提的比例符合行业惯例,不违背风险收益匹配等原则。
04及时性奖励
这个关键词比较重要,及时性奖励反映的实际上是个业绩报酬计提频率的问题。频率越高,该私募基金利益取向越向管理人倾斜,频率越低,则越向投资者倾斜,需要在两者间寻找到平衡点。目前大致可以总结出四种计提频率:固定时间点、分配收益、客户赎回和基金清算时点。
【问】 客户咨询(tou su):为什么管理人计提了业绩报酬,但最后客户赎回时,客户是亏损的?如何解决?
答:应该说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任何私募投资基金只要不是仅仅赎回(仅针对赎回份额计提)和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都会存在出现上述情况的可能,包括分红时计提业绩报酬的情况。原因也很简单,因为私募基金未赎回的财产是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极端时,甚至影响很大。
对于上述问题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根本上解决,就是只有在客户赎回或清算结束的时候计提业绩报酬,这种方式显然多数管理人可能不好接受,对管理人自身的公司运营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另一种就是从量上减少上述情况的影响,即尽量降低业绩报酬计提频率,尽量寻找到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平衡点(这个所谓的利益平衡点目前无客观标准,一般还是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小 结如按照对投资者影响程度大小排序,小编认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计提频率,其次是计提比例的高低和增值评估方法的合理性,最后是方式和方法。
另外,对有些另类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比如按照每笔交易计提业绩报酬、赚钱分账、亏钱不补等情况已超出了小编的认知,小编在此保持沉默。
2咨询频率最高的“两个问题”
问 为什么采用份额法计提业绩报酬?
这实际上是个业绩报酬计提和如何实施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扣减份额净值的方式来实现;二是用扣减客户份额的方式来实现。扣减份额净值的方式很直观,不改变客户期初份额,客户也容易理解。但事实上在现行的估值核算原则和份额确认方式下,扣减份额方式同时可以适用于所有通过扣减净值方式实现业绩报酬计提的情形,但反之则不然。也就是说,目前的会计核算规则下,份额法可适用全部,净值法则由诸多条件约束。实际上,两种方法对客户权益的影响是一样的,具体的推导过程之前的讨论已有诸多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我们来从原理上进行解释。私募基金计提业绩报酬,对该私募基金任一投资者而言,实际上就是一笔负债,而使用份额法计提业绩报酬,等同于投资者用对应的份额归还该笔负债,而各投资者的份额其实是相互独立的,同一投资者的份额也是单位均等化(即任何投资者的份额都是可按单位划分切割的),任意一份都有独立的价值。业绩报酬支付只是份额所有权从投资者转移到管理人,同时管理人赎回对应份额,并获得业绩报酬金额。该方法不受开放申购和赎回影响,对存量客户和后加入的客户都是公平的,也不影响基金的后续估值核算。
净值法则不同,目前我们开放申购赎回的价格,是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任何一时间点对所有投资者而言基金份额净值就一个,这就会使得净值法计提业绩报酬存在诸多约束,基金开放(含临时),只要实际发生申购或赎回业务,就必须获得一个出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提业绩报酬后的),否则净值法扣减业绩报酬会导致后续估值核算无法进行。
但份额法也存在不足,即不够直观,不利于投资者理解,对管理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出较高要求。实际操作中,为使得客户体验直观,不至于误解,在符合特定约束条件情况下,一般管理人都采用扣减净值的方式计提业绩报酬。
但是,如果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则该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实现方法只能是扣减份额方式,其他方式都会导致基金后续运作可能出现障碍,三个条件是:(1)设定固定日期计提业绩报酬(这个固定日期包含开放日或非开放日两种情形);(2)基金存续期内有开放申购或赎回安排;(3)采用单客户单笔现金流高水位法。
问 为啥不能按照分红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提呢?
收益分配中的收益是基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可分配利润,是基金财产的一部分,是一个会计核算概念;而业绩报酬是对基金增值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计提,这两个概念完全不同。
举个例子,某客户在T-1日按照基金单位净值成功申购某基金,T日发生收益分配(假设T为基准日),所分配受益是该基金截止T日累计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部分或者全部,对新申购的该客户分配的收益只是其支付的单位净值的一部分(假设T日和T-1日基金单位净值不变),完全没有增值的概念,显然不能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