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内容不仅仅是围绕科创板,实质上与资本市场各方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市场各主体都应高度重视。
中介机构责任更重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该《意见》出台后,中介机构的责任更重,保荐人要有独立实质性判断,保荐人不因其他中介机构的过错而免除责任。
《意见》明确,准确把握保荐人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基础上,保荐人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否则不能满足免责的举证标准。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部副主任卞永祖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实际上对保荐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只是对拟上市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基本信息有清楚的了解,还需要对本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该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尤其是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都要有深入的了解;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其核心竞争力往往是高新技术,所以保荐人也要对企业的技术发展趋势有相应的把握。
“另外,世界经济一体化是大趋势,保荐人也要及时关注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以及国外同行业的发展状况,才能对拟上市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出独立实质性的判断”,卞永祖表示。
加大中介机构刑事责任
《意见》指出,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压实保荐人对发行人信息的核查、验证义务,保荐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发行人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信息、骗取发行注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信改革发展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由于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和时间精力来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因此市场要部分依靠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来进行投资判断。如果报告不准确,甚至故意粉饰乃至欺诈,就会给投资者和市场带来很大危害。因此必须加大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以震慑心存侥幸者。
卞永祖认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重要内容,但是包括中介在内的机构和个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并不鲜见,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无论从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来讲,违法成本太低,因此,提高违法者的成本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卞永祖还表示,这次司法意见加大中介机构刑事责任,就是为了提高它们的违法成本,从而创造一个不敢违法、不想违法的证券市场环境,可以说这从根本上夯实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基础,只有这样,资本市场才能优胜劣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
券商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担责
《意见》还对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提出新的要求。《意见》指出,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此外,《意见》还指出,对于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赵亚赟认为,科创板对上市公司盈利没有要求,且科技公司盈利有很大不确定性,较一般A股上市公司投资风险更大,因此才设立了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门槛。如果券商通过贷款开户等弄虚作假的手段帮助不合格投资者客户进行投机,很可能会增大客户风险,因此《意见》对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在卞永祖看来,随着科创板的启动,一批新的规则将实施,这对我国的投资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交易规则变化,投资者需要适应,另一方面,对投资者的投研能力要求也得以提高。因此,需要对投资者对新规则的理解程度以及抗风险能力有严格的评估,只有这样,才是对投资者负责,也确保科创板能够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