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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新闻

财政部:房屋赠与、年会礼品等要交个税

2019/6/26 0:16:00

延续此前政策。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对偶然所得、税延型养老金收入,适用的个税项目予以明确。

公告涉及四类情形,这四类情形基本延续了此前政策规定。两部委明确,该公告是为了落实新个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此前相关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新公告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偶然所得

这四类情形中,有三类情形为“偶然所得”。分别为: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新个税法规定,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意味着,个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接受无偿房屋赠与获得收入、个人从非本单位取得礼品收入等,均为“偶然所得”,按规定需缴纳相应个税。

当然,上述情形也有例外。公告指出,三代内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人、法定或遗嘱继承人之间无偿赠与房产,是无需缴纳个税的;企业赠送的优惠券、抵用券等礼品,也无需缴纳个税。

税延养老金收入

除了上述三种偶然所得收入类型,公告对税延养老金收入适用的政策也加以明确。

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