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宣布两部司法解释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12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涉证券期货犯罪活动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坚决致力打击的对象。
“两高起草制定这两份《解释》历时近两年时间,虽然有些姗姗来迟,但总算是来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洪涛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这两份《解释》非常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且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万志尧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完善,同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老鼠仓行为多发,两高着手起草司法解释是为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有序良性发展。”
万志尧进一步指出,这两个司法解释两高经过多次调研和完善,针对司法实务中突出问题及证券、期货市场的主要客观情况,进行了回应,表达了从严打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些规定必将对规范法律适用和统一执法尺度有着积极的作用,这也是进一步引导和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的重要举措。”
此次两部司法解释颁布的时间点也具有特殊意义。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表示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表示,在科创板推出之前,推出司法解释,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科创板的盘子比较小,很容易被操纵,这样的话通过这些标准的设置,将来监管部门就能及时发现操纵市场的行为。
毛洪涛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此次这两份司法解释的出台,针对司法实践中两罪认定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标准,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明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新闻发布会上表述,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是资本市场中严重的背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现有及潜在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损害了金融行业的信用根基。”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老鼠仓”行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针对《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析,对健全与完善资本市场反证券欺诈制度,规制并打击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之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对今后制定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之民事赔偿制度,也具有参考价值。
毛洪涛表示,《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这是认定该罪的重点和关键。第三条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违反规定”的内涵,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刑事法网进一步严密。
张远忠也认为,这样更加明确化,之前有很多违反协会规定的时候不算违反法律。现在都包括进来,打击范围更广。
关于操纵市场统一了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李勇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
“从三级联抗的马某老鼠仓案件开始,司法实践中对老鼠仓出台自有司法解释的呼声不断高涨,该司法解释从未公开信息的认定,到“违反规定”司法认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再到入罪门槛,违法所得等问题均作了明确、系统的规定。”万志尧如此表示。
操纵市场、老鼠仓等是资本市场存在已久的毒瘤,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毛洪涛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重要的内容是第一条,即首次明确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其他方法,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兜底行为予以进一步细化及明确,这对于该罪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宋一欣则认为,对健全与完善资本市场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制度,规制并打击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之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对今后制定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之民事赔偿制度,也具有参考价值。
张远忠对澎湃新闻记者分析:“整体感觉标准更细了,以前在认定操纵市场方面,比如操纵类型,利用不同的账户操纵等,好多标准以前都比较笼统,这次更加细化,有利于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让资本市场更加规范化。”
张远忠举例说明,这两个司法解释的一个特点是把有些标准降低了,例如原来利用持股优势操纵市场,持股30%叫才叫持股优势,这次考虑到股权分散,把30%降为10%,当持有10%时持股优势已经很明显,很容易达到操纵的效果,这是很大的改动。
谈及针对老鼠仓的量刑标准等要求的设置的意义,张远忠指出,这是向更加有利于司法者、不利于违法者方向发展,对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更大了,范围更广了,将来想规避法律空间更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