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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3家上市公司现环境风险 国中水务控股公司超标排放被罚

2024/3/24 22:18:00

原标题:上周3家上市公司现环境风险 国中水务控股公司超标排放被罚

每经记者 刘志远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国中水务(SH600187,股价2.39元,市值38.57亿元)控股公司被罚38万元;东方嘉盛(SZ002889,股价22.36元,市值43.15亿元)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被罚10万元……

2024年3月第四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53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非政府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区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3月第四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3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国中水务控股公司水污染被罚38万元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3家上市公司。其中,1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3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7.94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值得注意的是,国中水务控股公司太原豪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豪峰)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8万元。

文号为“并环罚字〔2024〕01001号”的处罚书显示,太原豪峰“2024年2月21日废水排放口COD在线数据为52.808mg/L,超标32%,总磷在线数据为0.652mg/L,超标63%,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太原豪峰被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8万元。

3月2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国中水务,接线人员表示,该则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单独出公告,但会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相应的整改行动在太原豪峰收到通知书后就立即开始了。

在本期收录的数据中有两家公司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另一家为广晟有色(SH600259,股价30.3元,市值101.94亿元)参股的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其被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6.4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的文号为“韶环(曲江)罚〔2024〕2号”的处罚书显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1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坪山尾矿库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总砷浓度超出排放许可限值,随后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该公司尾矿库废水排放口水样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坪山尾矿库废 水 排 放 口 总 砷 浓 度 为0.895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总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经查核实,该公司实施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被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6.4万元。

环保处罚:涉嫌违反饮用水源保护东方嘉盛被罚10万元

本期,东方嘉盛因涉嫌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被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罚款10万元。

文号为“深环龙岗罚字〔2024〕48号”的处罚书显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东方嘉盛被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罚款10万元。

东方嘉盛官网显示,该公司是一家创新型、综合性专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成立于2001年7月。历时十年,该公司已发展成为以深圳为依托,在上海、北京、苏州、香港等地拥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团型控股公司。

3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东方嘉盛,接线人员表示,该环境处罚的信息披露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且没有达到需要必须披露的标准,暂不确定是否会进行信息披露。其次得看该处罚对东方嘉盛的在建项目是否有影响。针对相应的整改行动,如果相关部门要求停工该项目也会停工。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实习生刘笑尘、李庚尧、卞昱媛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