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关于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公告
中基协发〔2024〕3号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具体要求,做好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修订。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3月27日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协会可以根据监管要求与业务发展需要对负面清单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不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资产。
二、被有权部门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失信单位作为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基础资产。重要现金流提供方重要子公司存在上述失信情形的,视同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存在相关情形。
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是指现金流预测基准日基础资产或者底层资产现金流单一提供方按照约定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15%,或者该单一提供方及其关联方的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合计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20%的现金流提供方。
重要子公司,是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者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或者对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偿债、经营能力影响较大的子公司。
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如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电影票款以及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
四、因空置、在建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不动产租金债权或者相关收益权。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资产。
八、以上述资产作为底层资产或者现金流来源的基础资产。底层资产,是指根据穿透原则在专项计划中作为专项计划现金流最终偿付来源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