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晚间,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涉及资本市场对港合作、基金交易费用、沪港通、深港通新规等。
1、中国证监会发布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
近期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将与香港方面深化合作,采取以下5项措施来进一步拓展优化沪深港通机制、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共同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协同发展。
一是放宽沪深港通下股票ETF合资格产品范围。在两地证监会指导下,沪深港交易所已达成共识,拟适度放宽合资格股票ETF的平均资产管理规模要求,降低南向港股通ETF产品的港股权重和港股通股票权重要求,北向沪股通、深股通ETF产品做对等调整,支持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建设。
二是将REITs纳入沪深港通。拟总体参照两地股票和ETF互联互通制度安排,将内地和香港合资格的REITs纳入沪深港通标的,进一步丰富沪深港通交易品种。
三是支持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纳入港股通。香港推出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机制以来,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积极就人民币股票柜台纳入港股通开展研究,目前相关业务方案已初步达成共识。下一步双方将继续推进业务方案完善、规则修订、技术改造、投资者教育等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早日推出,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四是优化基金互认安排。拟推动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与管理人同集团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进一步优化基金互认安排,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
五是支持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香港上市。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发布实施一年来,已有72家企业完成赴港首次公开发行(IPO)备案,赴港上市融资渠道畅通,有力支持内地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港上市融资。
2、证监会制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调降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
二是降低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
三是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相关合规内控要求;
四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层面交易佣金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规定》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制度,降低基金投资者交易成本,有利于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进一步端正经营理念,专注提升投资者长期收益,提供更加优质的交易、研究和投资服务,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各证监局、行业协会做好新规解读、培训和实施工作,并组织行业机构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首次股票交易佣金费率调整。
3、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好服务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证监会制定了《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从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私募投资等全方位提出支持性举措,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融资“绿色通道”。加强与有关部门政策协同,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健全“绿色通道”机制,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
二是支持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统筹发挥各板块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境外上市,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对象和实施程序。
三是加强债券市场的精准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四是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配套制度。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践行“开门搞审核”理念,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机制。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督促各项制度工作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实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评估,适时优化有关措施安排。
4、证监会同意“基金E账户”APP正式上线运行
近日,证监会同意中国结算启动公募基金账户份额统一查询平台暨“基金E账户”APP正式上线运行,广大投资者可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商店直接下载并使用“基金E账户”APP。
“基金E账户”旨在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公募基金账户及份额信息的“一站式”查询服务,是公募基金行业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民生工程。
证监会将督促中国结算持续做好“基金E账户”APP的建设运营工作,不断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持续拓展服务场景,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为广大公募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5、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4月19日,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沪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入要求。本次《实施办法》拟修订6条,主要是修改沪股通、港股通ETF范围。
明确沪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入要求。沪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调入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
港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港币17亿元调整为不低于港币5.5亿元;调入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明确沪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出情形。沪股通方面,ETF调出规模由低于人民币10亿元调整为低于人民币4亿元;调出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者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
港股通方面,调出规模由低于港币12亿元调整为低于港币4.5亿元;调出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者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6、深交所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4月19日,深交所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出情形。本次拟修订《实施办法》6条内容,主要是修改深股通、港股通ETF范围。
明确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入要求。深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调入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深股通股票和沪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
港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港币17亿元调整为不低于港币5.5亿元;调入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明确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出情形。深股通方面,ETF调出规模由低于人民币10亿元调整为低于人民币4亿元;调出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深股通股票和沪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
港股通方面,调出规模由低于港币12亿元调整为低于港币4.5亿元;调出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