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1644-678 网址:www.00695.com
媒体新闻

沪深交易所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落地 9项配套规则落实“1+N”政策体系

2024/5/6 11:30:00

长江商报消息●长江商报记者 李璟

随着新“国九条”的出台,与监管部门共同形成的“1+N”强监管系列新规正在陆续落实安排。

近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配套业务规则,包括6项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1项发行承销类规则以及2项持续监管类规则。

长江商报记者了解到,为确保新规平稳实施,前期沪深交易所已就多个规则和指引向社会征求了相关市场机构的意见。经研究采纳部分意见后,目前交易所对相关文件已进行了修订,并针对分红、退市的实施时间等作出具体安排。此外,两所还表示,正在根据市场反馈意见,抓紧制定修订其他配套业务指引指南,将尽快向市场发布。

抓紧落实“1+N”政策文件任务

上个月亮相的新“国九条”,坚持系统思维、远近结合、综合施策,明确了未来5年中国资本市场任务,并与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方面制定的多项配套政策文件,将共同形成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

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五一节前最后一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9项业务规则,具体分为3类。

其中,6项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是《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现场督导指引》,以及创业板、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述规则修改完善主要目的是,强化严把市场入口关,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完善创业板定位把握标准,强化财务真实性审核,加大现场督导力度,规范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

1项发行承销类规则,即《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报备关注事项指引》。其制定主要目的是,落实从严监管高价超募要求,进一步规范承销商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行为,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

2项上市公司监管类规则,分别是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创业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修改主要目的是,强化持续监管要求,优化上市条件,加强现金分红硬约束,严格退市标准,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

为确保新规平稳实施,根据沪深交易所所作安排,审核类规则将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首发项目,适用原审核类规则的规定,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首发项目,应当符合新的板块上市条件;承销类规则将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持续监管类规则将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针对分红、退市(包括4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实施时间作了具体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同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到,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并多措并举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业内分析认为,这为资本市场改革指明了方向,与当前正在推进的“1+N”政策体系一脉相承。随着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举措的落实,更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将为建设金融强国贡献更多力量,以高质量服务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一查即撤”增设6个月申报间隔期

新“国九条”发布以来,沪深交易所通过多种形式,就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就规则制定修订情况,两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例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新增发行上市负面清单,明确相关申报文件要求。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突击“清仓式”分红等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将核查意见纳入申报文件范围。

《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科创板完善了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强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的关键指标,将“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调整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将“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创业板进一步明确创新、创造、创意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把握逻辑,强调创业板成长性要求,要求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发行人是否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并在附件部分增加具体的说明及核查要求,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对IPO审核进行了重大规则调整,主要从明确板块定位把握要求、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等6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

例如,明确交易所可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督导;明确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情况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交易所审核,以及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板块定位的,交易所依规予以终止审核。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防治“带病申报”,在原规定的1年内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础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将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充分落实从严监管要求;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情形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

《股票上市规则》在退市标准方面,科学设置了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例如调低财务造假触发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新增一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等退市情形,释放“零容忍”信号;收紧了财务类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的退市力度,适当提高市值退市标准,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打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