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长江商报记者 刘倩雯
促进武汉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5月6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消息,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行“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调整家庭首套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等10条措施,被市场称为武汉新版“汉十条”。
其中,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新城区特定商品住房项目的家庭,可通过“安居链”APP的“房展会专区”申请领取5—10万元购房消费券。
公积金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加大对新城区支持力度。统筹推动新城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各相关区、市直相关部门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新城区重点区域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购房人可通过“安居链”APP的“房展会专区”申请领取5—10万元购房消费券。各新城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对于各类人才、多子女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进一步制定支持住房消费措施。
据悉,第一批参与使用购房消费券的商品住房项目共有103个。其中,东湖高新区21个、经开(汉南)区13个、长江新区14个、东西湖区15个、蔡甸区6个、江夏区10个、黄陂区22个、新洲区2个,具体项目清单可在“安居链”APP进行查询。
《通知》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措施。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即仅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武汉市无住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执行武汉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但对于在武汉市存在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不予贷款。
阶段性调整异地贷款使用条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地和缴存地限制。2025年4月30日(含)前,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城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对武房发〔2023〕8号文件中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推行“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调整家庭首套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在武汉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正挂牌出售的家庭,办理新购一套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通知》提出,2024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组织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收购置换购房家庭的自有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实现旧房“先卖”、新房“优买”。各区可制定“卖旧买新”优惠措施支持置换购房家庭购买本辖区新建商品住房。
换购住房的增值税补助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发放。符合换购住房增值税补助优惠政策的购房人缴纳增值税(5%)后,可于2024年5月6日起,登录“武汉住保房管办事服务”微信小程序申请增值税补助,按要求上传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已缴纳的增值税发票、购房人本人银行卡等资料影像件。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已缴纳的增值税计税价格的1%将补助资金发放至购房人的银行卡。
此外,《通知》优化购房落户手续。在武汉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条件的家庭,可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费凭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个人办证承诺,申请提前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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