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含章
近日,前海长富基金被中基协和深圳证监局“双罚”,并直接撤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据悉,该私募通过微信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虚假”净值,实际两只私募产品的单位净值仅剩下0.0388元、0.0270元(即亏损或高达96%)。中基协认为,前海长富构成向投资者披露虚假基金净值信息的行为且情节恶劣。此外,该私募还涉及不当销售、承诺保本、不配合纪律检查等多项违规情形。
最终,深圳证监局对前海长富基金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王长富出具警示函。同时,中基协撤销了前海长富管理人登记。
涉及披露虚假净值、不当销售、承诺保本等多项违规情形
5月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前海长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长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前海长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向长富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个别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二是向个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三是向个别投资者披露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虚假净值,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资料。
深圳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同时指出,王长富自2015年11月9日至2021年2月3日以及2021年4月27日至今,担任长富基金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各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长富基金、王长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记者注意到,就在4月30日,中基协发布了关于前海长富基金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具体来看,前海长富基金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虚假披露基金净值信息。2020年9月,有投资者就前海长富关于“长富二号”“长富5号”纠纷申请仲裁。根据相关仲裁裁决书,前海长富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的方式向申请人披露上述基金的净值,“但该净值信息与经托管人复核的案涉基金净值信息不符”。截至2020年12月,上述基金的单位净值分别为0.0388元、0.0270元。前海长富构成向投资者披露虚假基金净值信息的行为且情节恶劣。
二是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
其一,协会分别于2023年7月21日、7月31日向前海长富发送检查通知,要求公司在当年8月4日前提交机构、人员、产品、内控制度等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前海长富未向协会提交任何材料。
其二,2023年8月21日,前海长富于检查超期后向协会提交相关材料。并未按照检查通知的要求向协会说明情况,并且展业计划书落款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历史经营汇总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12日,均早于协会检查期间。
此外,协会于2023年7月21日通过电话联系前海长富法定代表人王长富、合规风控负责人胡孙华。其中,该私募向协会填报的胡孙华手机电话为空号;王长富接听电话后表示其本人以及胡孙华当时均在前海长富任职,且任职期间、职务及相关信息与机构向协会相关系统填报的信息一致。前海长富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工作的违规行为,给协会自律检查工作造成障碍。
“拒不认错”
直接撤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对于监管认定的虚假披露、不配合自律检查的认定,前海长富基金并不认可,并进行了申辩。
针对虚假披露净值,公司辩称,自己在该系统向投资者披露的相关基金净值信息均为真实数据。前海长富相关人员早期虽然通过微信向投资者误发过错误净值信息,但基金合同并未将微信约定为正式的信息披露方式,通过该途径发送的基金净值信息不具权威性。
对此,协会认为,前海长富辩称已告知投资者查阅基金相关信息的方式,但前海长富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其相关申辩意见亦与仲裁裁决书的认定不符。当事人申辩意见亦承认存在虚假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的违规事实,对其“通过微信发送的基金净值信息不具权威性”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公司申辩称,自己不存在不配合自律检查的违规事实。是“出现工作纰漏、配合不到位”“未能及时与协会取得联系”,并称“而协会检查人员此后亦未再联系该机构工作人员,就误以为检查结束了”。
对此,协会表示,已明确告知前海长富应当提交的相关说明、协会检查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前海长富未按检查通知要求提交情况说明等材料、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的违规事实明确。
最终,中基协定性这家私募“情节恶劣”“并且不配合纪律检查”,决定撤销前海长富管理人登记。
中基协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
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
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编辑:黄梅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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